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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校属各部门及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所购图书的验收办法
2018-11-07 17:13     (点击:)

根据《2016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》关于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图书资料,必须先到图书馆办理入库登记手续,发票上有图书馆的签字认可后,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账。”之规定,图书馆于20161121日发布并执行了《关于校属各部门及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所购图书的验收办法(暂行)》。为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,优化图书验收程序,图书馆特委托开发了“衡阳师范学院图书登记管理系统”,并在东校区增设图书验收点。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公布如下。

一、该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使用各类研究项目、平台建设等财政性资金所购置图书的验收工作。

二、图书馆验收加工的图书,必须是具有ISBN号的国家正式出版物。经图书馆验收的图书,由购书部门或购书个人所在部门保存及管理。

三、验收地点及时间

西校区

东校区

验收地点

采编部

(图书馆一楼102室)

现刊阅览室

(文科楼三楼A308室)

验收时间

周二、周四

14301730

周一、周三

14301730

四、验收程序

1.登录“衡阳师范学院图书登记管理系统”(访问地址:http://book.hynu.cn,以下简称“系统”),将所购图书信息录入系统(图书来源选择“平台经费”),打印“图书清单”。系统的具体使用说明见网站“下载中心”—— 《衡阳师范学院图书登记管理系统使用说明(个人用户)》图书验收流程图

 

2.图书验收时,应提供图书、购书发票原件和“图书清单”。

 

3.图书验收人员对图书信息进行核对,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执行审核操作,生成打印“图书验收单”,并签字、盖章。

 

4.购书部门或个人凭发票原件和“图书验收单”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。

五、该办法自2018111日起执行,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归图书馆所有。

图书馆

20181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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